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