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全房产执行终结后处理方法 |
释义 | 执行终结后保全的房产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起诉被驳回或法院认为应解除保全等情形,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裁定。解除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时,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 法律分析 一、执行终结后保全的房产怎么办 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后,对于被保全的房屋,会解除保全措施,并且通知被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结语 在执行终结后,被保全的房产将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起诉或请求被驳回或其他情形而解除。对于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或执行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终结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此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也可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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