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及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当区分小区性质,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发生在小区中的车辆碰撞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