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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可以二次授权许可吗
释义
    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否则不能二次授权,有明确书面授权的商标二次授权有效。
    1、首先商标的授权需要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对使用的费用和年限做一个说明,以免后期产生纠纷。
    2、当然也可以不设定使用年限,但是商标本身是有使用期限的,上面的使用期限到期时授权的期限同样也到期。
    一、商标权的特点
    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所谓专有性,是指一个商标一般只能归一家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而不能同时为多个单位或个人所享有。
    商标权的专有性意味着其他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范围内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经一国(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的专有权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其他国家对该商标权没有保护义务。换言之,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希望其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也能获得保护,就应该到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去注册。
    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
    二、商标权的内容
    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商标权可以分解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具有控制、支配一定物品的能力。不过,对商标的占有并不同于对一般民事财产的占有,民法上对无主物的自然先占原则在这里不一定适用。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可以通过实际先行使用而占有某个商标,占有意味着使用在先;而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先行使用并不足以说明已占有某个商标,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到主管机关去提交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才能实现对该商标的真正占有,也就是说,占有意味着申请在先,并获准注册。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原则。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则应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依法得到保护。作为一种所有权,商标权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收益权主要通过许可来实现,即商标所有人在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许可的代价,一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使用许可费。许可使用虽然是商标权利人行使收益权的基本形式,但是过多的许可可能导致商标信誉的损害,从而失去消费者的信赖。无节制地滥施许可,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例如,曾在电冰箱商品上注册的日芝商标就是因为滥施许可,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被撤销注册的。
    处分权也是商标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指的是商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拥有的商标作出的处置和安排,包括转让、赠予、放弃等。转让和赠予属于积极的处分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转让通常都是有偿的,赠予是无偿的;放弃则是消极的处分行为,例如期满不续展,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等,都可以视为对商标权的放弃。
    以上四者部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所有权是商标权最基本的内容,属于基础性权利。与之密切相关的还有请求权,诉讼权、续展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如果说所有权是以实质生活利益为内容的实体权利或实质性权利,那么请求权、诉讼权等就是作为商标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技木手段的性质、且不能脱离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权利或技术性权利。请求权、诉讼权等对于所有权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请求权尤为重要。诉讼权主要行使于发生假冒侵权行为后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场合,请求权除了可以与追诉权同时行使外,还频繁行使于商标注册核准前的异议裁定阶段和注册核准后的争议裁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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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