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有何区别? |
释义 |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同的,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等司法鉴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后出现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不一样,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拓展延伸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及适用场景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伤残鉴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一个人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它通常用于确定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而工伤鉴定是针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认定和处理,包括确认工伤的性质、范围和责任。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适用场景不同,伤残鉴定主要涉及赔偿和评估,而工伤鉴定则关注工伤认定和相关福利待遇。因此,虽然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目的和应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有联系。伤残鉴定是评估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用于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而工伤鉴定是确认工伤事故性质、范围和责任。它们在目的和应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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