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
释义 | 一、官方兽医执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任务时要出示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表明身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是本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监督实施本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可以执行下列监督检查任务: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在饲养和流通中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法所界定的动物产品生产、流通中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实施检疫、监督;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单位的诊疗条件以及动物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动物病种的强制免疫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官方兽医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示证件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拒绝。 官方兽医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时还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官方兽医佩带的统一标志是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志,在工作期间或执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任务时必须按规定佩带。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本法设定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其经费保障在本法第六十四条作了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是指屠宰加工、诊疗等经营性活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是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拨付,如果收取费用,则会增加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乱执法的现象发生。为此,本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这项禁止性规定而收取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或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兽医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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