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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保地区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释义
    地区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98号建议的答复》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至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至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2、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4、生育保险: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工商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即东莞社会养老保险下限为3376元/月;机关养老保险下限为3803元/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第四条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0.5%;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为0.2%;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标准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不缴纳。
    6、住院补偿医疗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不缴纳。
    7、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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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