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抵款的房子有什么风险? |
释义 | 在建工程抵押通常设定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初期、商品房预售前,此时工程项目属于尚未形成的房屋,相对现楼抵押来说,在建工程抵押法律关系更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更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押权人的风险 对抵押权银行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在建工程存在烂尾和完工后成为违法建筑的可能性则是抵押权人面临的另一个风险。 (二)预购人的风险 我国很多城市允许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允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预售。这样将存在预购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施工单位相互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给预购人带来风险。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预购商品房备案的法律性质还不够明确,没有赋予物权性质,购房合同签订后,预购人作为期房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同样面临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另一方面,因批准预售时房屋尚未建成,缺少诚信的开发商很容易利用政府管理的漏洞,以更改房屋编号、标识等手段,将已预售期房再设定抵押,或将已设定抵押的期房隐瞒事实再行出售,使预购人蒙受损失。这种做法在房地产市场处理不稳定时期时尤其可能出现。 (三)登记机关的风险 登记机关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源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问题。因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采取何种审查方式,以及应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审查范围上无法可依,导致频频被拖入权利人经济纠纷甚至被判经济赔偿的困境。 其次是源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特殊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涉及预售审批管理、预售款资金监管、预购期房合同备案(有些地区采用预告登记)以及拆迁安置管理衔接和协调,这使得登记过程比一般物权登记复杂很多,在实践中极易出现失误。 此外,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很多城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水平滞后,信息化程度不高,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引发问题的又一隐患。虽然一些发达城市采用了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在建工程抵押网上申报制度,但毕竟未普及,而且未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 一、预售房抵押有什么陷阱? 陷阱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就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这种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目的是打消购房人的顾虑,顺利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陷阱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陷阱三: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在签订契约收取房款之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被设定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因此,为防范购房风险,购房人在签约前,须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土地设定抵押的房屋,许可证上备注栏内均加以备注。 如果是在建工程被抵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会加盖抵押章。 对土地设定抵押的房屋,购房人在签约时,应要求开发商将土地抵押权利瑕疵在合同中注明,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敦促开发商按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防止开发商在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时将已售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对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购房人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应待开发商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后,方能与其签订契约;在其办理了登记备案后,方可支付首付款或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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