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无因管理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债权的法律依据和范围,其中包括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征: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无需特定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事实行为,债务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管理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以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补偿性,管理人只能要求承担必要费用及利息。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特征一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特征二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特征三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特征四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特征五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即直接的费用支出。 结语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债权的法律依据。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由法律直接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保护他人的利益。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能要求承担必要费用的补偿,而无权要求报酬。管理人为债权人,本人为债务人。无因管理确立后,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承担必要费用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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