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该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即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效益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保密性,即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