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商标异议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一、商标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商标变更需要:1、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2、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申请人需要选择不同的变更申请书式。申请书必须是打字或印刷的,且每一件商标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3、如果要求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需要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4、如果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需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文件为外文时,建议委托正规的翻译机构对该文件进行翻译并签章确认。6、如果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跨国籍变更注册商标地址的,申请人需要提交变更证明,还应提交在被变更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7、如果是共有商标,想要申请变更的话,其他的商标共有人必须同意该申请,申请人商标变更需要的材料还包括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材料。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异议期怎么计算? 商标异议期计算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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