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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争议解决方式:复议前置有哪些?
释义
    复议前置是指在税收争议解决中,纳税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复议前置适用于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情况,包括征税对象、范围、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后,若仍有异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旨在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维护税收秩序,并遵循效率和公正原则。
    法律分析
    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争议基本特征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复议前置是行政相对人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收争议的基本特征包括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客体是税务行政行为,由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解决税收争议应遵循效率原则,降低税收成本,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公正性。税务复议前置适用于征税行为及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异议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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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2: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