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法律依据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