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中的相关规定,2022年天津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年度落户数量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且达到申报指导分值110分即可落户。落户地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天津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天津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天津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落户政策最新条件有什么? 1、引进人才落户,分为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急需型人才;2、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3、投靠落户,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可通过该渠道落户。如夫妻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总结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