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克扣员工 工资 ,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法律客观: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 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