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特别成立的条件 |
释义 |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与已掌握的罪行不同,否则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自首的法律要件及适用范围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法律要件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同时,自首适用范围也有一定限制,如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自首不一定能够免除刑罚。在刑事审判中,自首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然而,自首并非适用于所有犯罪,具体适用条件和效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的情况下,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自首并非适用于所有犯罪,具体适用条件和效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因开展国家情报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个人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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