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不受理案件,报案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或控告。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3、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5、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