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法院主管的普通民事纠纷,则法院处理该案件无须以该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为前提,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处理劳动者的申诉也不影响法院处理该纠纷,此时,申诉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申诉人申请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期不应受理。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视为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质处理方式之一,该纪要具体规定如下:“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申诉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既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那么申请人起诉期限应15天的限制。本案法院对小张的案件经审查后若发现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不应进行实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