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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而不申请续期会影响使用吗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业用地50年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储用地50年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由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明确的是,公民或者房地产开发商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使用年限到期后,国家有权回收土地。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到期后的具体执法办法,但涉及到民宅类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到期后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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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2: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