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拒绝探望另一方,如何解决?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如果探视权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并在事由消失后恢复。如果男方不允许探视,女方有权要求探视,并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女方应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以减少孩子的伤害。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当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解决,除了解决抚养权归属,还包括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探视权的相关内容。 所谓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具体为: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男方不让探视孩子,除非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当理由,否则女方有权要求探视。如果男方不予配合探视的,建议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抑或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帮助探视。现实中,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根据离婚判决或者协定(需要经过公证)探望子女,法院可以对该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处罚措施。 对于女方而言,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对方和平协商,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 结语 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当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探视权等。探视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子女交往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协商行使探视权,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判决。如果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视,待情况消失后恢复。如果一方不配合探视,可通过调解或法院采取措施解决。女方在维护探视权时应以和平协商为主,保护孩子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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