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不允许如何办 |
释义 |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不允许如何办 1、离婚后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不允许,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协助探望。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有哪些特征 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 (1)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 (2)这是由探望权的特定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不能允许他人使用其探望权,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探望权不可与权利人的人身分离。 2、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3、精神利益非财产性。 (1)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 (2)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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