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滁州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滁州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二、滁州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火化证明 5、宣告死亡证明 6、户籍注销证明 7、能够确定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8、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9、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10、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证明材料 三、滁州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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