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单位在应当发工资的日期不发工资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