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在服刑期间办离婚手续吗? |
释义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在服刑,想离婚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涉及一方在监禁的情况的管辖权问题比较特殊,通常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法院判决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不会把服刑作为离婚的依据。但是如果是长期服刑或者罪名类似是强奸、重婚等,也可以争取一次性判离。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判决离婚,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再等6个月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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