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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包括哪些?
释义
    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7级——10级)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10级)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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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