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期间使用虚拟证据作为案件辩护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鉴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如下的分析: 首先,虚拟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制作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但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使用虚拟证据作为辩护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在会见期间向被告提供案件材料并进行解释说明,但是不得向被告提供未经鉴定的证据。因此,如果律师使用虚拟证据作为辩护材料,需要经过鉴定后方可使用。 最后,在民事诉讼中,虚拟证据的使用也需要符合证据规定的相关要求,必须经过鉴定或认定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期间使用虚拟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虚拟证据的使用需要经过鉴定或认定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