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奖励由赌博的赌资确定。具体解释如下: 1、查获赌资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3%奖励举报人。 2、查获赌资在1万元以下的,按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3、查获赌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查获赌资额的6%奖励举报人。 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立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 法律依据: 《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四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是: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赌资在1万元以下的,按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3%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5%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查获赌资额的6%奖励举报人同一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