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妻户口能否迁出,户主有权决定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户主可以将前妻的户口迁出,需与对方协商一致,然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完成迁移。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迁往城市需提供录用证明、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迁入地需在三日(城市)或十日(农村)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凭相应证件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 户主可以把前妻户口迁出去。户主如果要把前妻的户口迁出,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一致之后,相关人员必须持原户口本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完成户口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户主可以与前妻进行协商处理,将其户口迁出。双方一致同意后,相关人员需携带原户口本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完成户口迁移手续。此外,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公民迁往城市需要提供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而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需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后需在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若没有迁移证件,可凭相关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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