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保证金比例 |
释义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给社会保障部门。 在农民工进行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在这个时候权益是很有可能受到侵害的,因此就会有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是由有关的单位进行缴纳,在有关的单位不能支付工资的时候,这些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因此缴纳的话一般是到社会保障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将书面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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