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人撤销承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一、要约的撤回条件有哪些? 要约撤回的条件主要包括: 1、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要约人做出; 2、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不属于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4、要约撤回的其他条件。 二、承诺的效力如何体现? 承诺的效力体现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不及时作出是否有效力 迟到承诺是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合理时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可以根据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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