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能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管制期间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犯罪分子在被管制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