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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释义
    敲诈勒索罪主犯和从犯的划分: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罪行承担刑责,但不承担集团成员超出计划的罪行责任;其他主犯按组织、指挥或主要参与的罪行处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但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主犯和从犯怎么划分
    1、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二是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三是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权益。根据敲诈勒索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刑罚幅度也有所不同,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司法认定敲诈勒索罪主从犯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件和相关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判决。
    结语
    敲诈勒索罪的主犯和从犯在划分上有一定的区别。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并参与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根据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程度,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相应的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的两种情况。从犯也要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从犯可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在司法认定敲诈勒索罪主从犯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要件和证据,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认定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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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