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法律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使得集团公司治理具有双重特征:第一,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分别有治理结构行使治理的职责;第二,企业集团本身又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治理机制运作系统。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从股东扩大到利益相关者。这样就使得企业集团的权力、责任配置以及监督、指导、决策等治理活动超越了企业的法人边界。而从经济治理的视角来看,子公司处于集团治理的内边界之中,子公司不应该以有限责任(法人边界)为保护伞,子公司破产时任何金融利益受到损失的股东债权人对母公司应有索取权,由此奠定了子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基础。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子公司的法人边界作为其治理边界是不反映公司的实际权责关系的。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中除了具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属性外,更具有特殊的“金融混业”的经济属性,这两种属性的叠加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姊妹银行等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逐步改变了对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性利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待遇,政府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了加重责任制度。由于加重责任的特殊作用,美国于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肯定了加重责任制度,并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影响。而台湾则借鉴了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及证券子公司有救援义务来加重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当规定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即当子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者失去清偿能力时,控股公司应当作为子公司的力量之源,有义务帮助子公司补足资本金或恢复清偿能力。如果控股公司不履行,监管机构应当有权对控股公司采取制裁措施以保障加重责任制度的实施。加重责任制度的宗旨是,既要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风险,又要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求得安全性与效益性二者之间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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