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了婚还能改身份证名字吗 |
释义 | 能改。首先结婚证的姓名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如果公民在结婚之后更改了姓名导致身份证姓名与结婚证姓名不一样的,那么公民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公安局的变更姓名证明以及居委会的证明到结婚登记机关去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派出所拒绝,可向公安局申请复议。姓名权属公民权之一。只不过可能十分麻烦,得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都改了,之后包括就业求职等还需要开局曾改过名字的证明等等。规定是这样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怎么更改户籍 如果要变更户籍登记事宜,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变更四项登记表,经派出所同意后,再到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地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回派出所直接变更即可。 未成年人变更户籍,需要监护人带领,而成人变更户口较难。 更改姓名、增加曾用名、更改籍贯需要的材料 1、申请书、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和身份证; 2、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证件原始凭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父母离婚的未满18周岁子女更改姓名需父母双方确认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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