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有以下: 1、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2、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3、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4、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5、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6、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7、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8、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9、和即将离职的雇员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0、与雇员签订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合同。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 1、秘密性。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2、商业价值性。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3、保密性。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总之,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