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可以入股其他公司的。但如下情况除外: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入股其他公司,损害本公司权益;  2、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逃避债务入股其他公司;  3、其他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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