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可以入股其他公司的。但如下情况除外: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入股其他公司,损害本公司权益; 2、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逃避债务入股其他公司; 3、其他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