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户口若最终由县及公安机关最终审批,则时间总共不得超过37日,若由市级公安机关进行最终审批,最长不得超过52日。 1、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生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结婚证明; 2、未成年人落户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结婚证、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必须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结婚证、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投靠人的户籍证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法律依据】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第二条 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二)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