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驳回申请的复审应当如何进行? |
释义 |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在请求复审过程中,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例如复审请求书中的理由是创造性,可提供创造性论述的文件。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一、专利5书是什么 专利5书是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原因包括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的原因包括: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或者与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未能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三、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久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时间一般为九个月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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