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夫妻所持的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若是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股权,则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该股权在婚姻期间对应的经营性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的股权投资才涉及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需受限于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受让权。 若该股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卖出对应出资额,之后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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