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6个月届满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