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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释义
    股东一般是没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但若是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首先明确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不同的,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的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可以知道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股东若仅仅只是投资而不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则其不存在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其与公司的关系仅仅只有投资关系,股东的经营行为是不受限制的。
    一、损害公司利益包括哪些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一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主要的法定义务是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主要表现如下:一、履行本职工作,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二、非本职工作,超越授权范围或是无权代理,导致公司损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事项;三、重大事务,未取得股东会表决通过擅自决定;四、利用职务便利,占用(挪用)资金
    二、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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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