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内转让给职工)。 奖励职工的要求: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