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证明书的应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出资证明书中对公司名称的记载既有利于股东行使股权又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没有公司名称难以说明该出资证明书是何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该与居民身份证上或护照上的相一致;如果股东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在出资证明书上应记载该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