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资证明书对隐名股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不是唯一的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条件。出资证明书的存在可以对抗公司与股权的转让人。出资证明书在书写过程中应该遵循国家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专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资质,再确定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隐名股东也作为公司股东的组成部分,在日常处理公司事务中不进行参与。隐名股东出资的部分对公司是有一部分作用的,不能忽视隐名股东的重要性。出资证明书办理完成后应该妥善保管,交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办理股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