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到原告的 起诉状 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 诉讼 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 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 证据 ,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 答辩状 ,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法院; 二是在 开庭审理 时进行口头答辩。 其次也要注意有无可提出 管辖异议 或反诉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