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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骗子触犯的一定是诈骗罪吗
释义
    案情:
    是骗子就一定触犯诈骗罪?未必。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三名冒充神医讹人钱财的行骗者近日被该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李*彬、庞*英、冯*进三人犯盗窃罪,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年,各处罚金1万元。
    2012年3月10日上午,外出购物的孙女士被一辆小车拦住了去路。车上的妇女问:“阿姨,你晓不晓得神医住在哪里?我是过来求救的呀。”孙女士表示不知道。“你说那个神医呀,”这时,孙女士身旁的一名过路的妇女停下来:“是有这个人,我婆婆的腿就是他看好的”。在车上妇女的恳求下,过路的妇女和孙女士一起上车为其指路。一路上,三人一直拉家常,而在此时,不明真相的孙女士已被两个骗子带入了圈套。
    见到“神医”后,几人联合哄骗让孙女士深信“神医”能够为其化解“灾难”,于是按照“神医”的指引取出家里的存款共计7.06万元,连同随身佩戴的金戒指、金项链,用塑料袋包好,并在“神医”的指引下祈祷叩拜。按照“神医”的说法,孙女士只要用财铺路,作一场法事,就可以避灾祸。法事作完后,包在塑料袋里的财物就物归原主。
    等到孙女士把装着财物的包裹拿回家,打开后发现袋子里的财物竟然变成一沓旧发票。7月11日,民警在一宾馆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彬、庞*英和冯*进。
    8月17日,公安局将此案以诈骗罪移送汉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后,决定改变案件定性,以盗窃罪对李*彬、庞*英、冯*进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此案以盗窃定罪,而不以诈骗定罪呢?
    汉南区检察院公诉科长傅*华分析,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处分财产。此案中几名罪犯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式,但是他们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盗窃行为中典型的“掉包”。也就是说,孙女士虽然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她并未基于此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行骗者,李*彬等人之所以能取得孙女士的财物,其方式依然是“偷”。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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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