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一般评标功能。一般评标功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易于用指标参数描述、评价指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较小、需要运用较少专业知识进行评标的评标项目进行评审或打分的功能; 2、专业评价功能。专业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运用其在本领域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标和打分的职能,评标内容技术含量高; 3、限制招标人的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在评标过程中设置了评标委员会制度,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不受招标人影响,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制约招标人的职能。在制约招标人职能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评标权力,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公正、客观、独立地履行评标职能,可以制约招标人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