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所谓“假借”是指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目的是损害对方利益。而“恶意”指的是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心理状态,必须包括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和具有损害对方的动机。 法律分析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图,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使对方遭受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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