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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释义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假借谈判、磋商的名义,故意损害对方利益。恶意包括没有谈判意图和故意损害对方的动机。这是构成此种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要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图,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假借磋商、谈判行为。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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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