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吗 |
释义 | 对于以欺骗为目的的虚假谈判,在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应该做出赔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故意违背合同的约定,通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违背的,一般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